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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今天晚上和我爸探望我爷爷开车回来的路上,碰到交警抓开远光灯的。
执法背景
交警选择在一座桥下面且桥下无路灯,这个地方是个大弯道,这条道路相当于环县城的一条路,也属于城市道路,车流量一般,路灯照度一般,个人肉眼较难看清中间道路线。警车停在道路中心线上,没有开灯且警示标志在警车前 3 米左右。
结果:我爸开车在桥下打开了远光,转弯后被交警拦下罚款 50 且扣 1 分。
我的观点:
我认为城市道路开远光被交警抓到且按照规定处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思考
交警执法地点的选择:为什么交警选择在一个道路昏暗的地方蹲着等车开远光处罚,而不是选择在城市路灯较亮的道路上抓开远光行驶的车辆呢?如果是为了警示教育(交警对我说的)不知道如何使用远光灯的人,教育在城市路灯较亮的道路上开远光行驶的人岂不是更有意义?
执法程序的问题:警车的警示标志放置在前 3 米左右且不开灯是否合规,我查阅到 2008 年公安部印发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第十章第七十一条规定:
1
2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警车在公路上执行公务时临时停车和停放应当开启警灯,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当然我知道在咱们国家程序正义不重要。也可能这个规定已经修改,但我并没有找到更新的规定。
我爸经常在我开车时教我在看不清道路时开远光,但是在会车时要关远光。我认为他是正确的,虽然被交警罚了。
好像交警第一时间有点嬉皮笑脸,这是最让我恼火的事情…..